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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服务通用条款

  1. 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或和代表政府、政府团体或任何其它公众实体履行服务的管理法规不一致,或和当地法律的强制规定不一致,本公司做的所有报价或服务,以及所有产生的合同或其他约定,都受本服务通用条款(以下称为“通用条款”)约束。
  2. 本公司可为出指令的人或实体(私人、公众或政府)(以下称为客户)提供服务。
  3. 除非本公司事先收到客户相反的书面指令,任何其他方都无权做出指令,特别是关于服务范围或提交做出的报告或证书方面的指令。
  1. 本公司根据经本公司确认的委托人的具体指令,以合理的审慎的技能提供服务。
  2. 对供试物检测后出具的结果报告仅仅反映本公司对该供试物的评价,不反映对被抽取供试物的一批货物的评价。
  3. 本公司出具的结果报告只反映在工作当时所记录的事实,而且限于所收到指令的范围内。
  4. 本公司如收到涉及客户和第三方签订的契约文件或第三方的文件,如销售合同、信用证、提单等,这些文件仅供参考用,而不扩展或限制经本公司接受的服务范围或职责。
  5. 所有供试物的保留期最长为项目完成后6个月或供试物性质允许的更短期限,到期后供试物退给客户或由本公司自行处理,此后本公司终止对该供试物的任何责任。项目完成后供试物存储期超出6个月所产生的存储费由客户支付。如供试物退给客户,由客户支付退运费用。如产生供试物的特殊处理费用,由客户支付。
  1. 保证及时提供足够的信息、指令和文件,以便所要求的服务得以实施。
  2. 如有要求,根据服务实施的需要提供任何特殊设备和人员。
  3. 对任何委托、供试物或实验中包含的任何已知的实际或潜在危险或危害,如巨毒,要事先通知本公司。
  1. 在本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或合同磋商时未确定收费额的,应依照本公司的标准费率(有可能调整),并且全部应交税款由客户支付。
  2. 除发票上确定了更短期限外,客户应不晚于相关发票日期30天,或本公司在发票上确定的期限(到期日)支付全部应付给本公司的费用。
  3. 客户无权因声称对本公司的任何争端、反诉、或抵销,而留置或延迟支付应付给本公司的任何款项。
  4. 本公司可决定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收取未付款提起诉讼,客户应支付本公司全部的收账费用,包括律师费和有关开支。
  5. 一旦在实施服务过程中出现任何不可预见的问题和费用,本公司要尽力通知客户并有权收取附加费,以弥补完成该额外时间和开支。
  1. 客户失于履行任何它应尽的职责,而且在通知其过失后10天内客户或不作补救;
  2. 客户的任何暂停付款、与债权人做出安排、破产、无力偿付、破产管理或停业。
  1. 结果报告的出具是以客户或其代表客户提供的信息、文件和/或供试物为基础,并且仅仅是为了客户的利益,而且该客户应当对其在结果报告基础上所采取的其认为合适的行为负责。对任何根据该结果报告已采取或没采取的行动,对因提供给本公司不清楚、不正确、不完全、误导或虚假信息导致的任何不正确的结果,本公司不应为此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2. 对因任何超出本公司控制的原因,包括客户失于履行它的任何责任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延期、部分或全部服务不能实施,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3. 本公司对任何间接或结果产生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不承担责任。
  4. 如有任何索赔,客户必须在发现所谓证明索赔的事实起3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且除非在自下述之日起的一年内提起诉讼,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损失、损害或费用的所有索赔的全部责任:
  1. 发生索赔的服务被本公司实施的日期;或
  2. 任何声称未实施的服务应完成的日期。
  1. 如发现本通用条款中的某一条和几条违法或在任何方面不能执行,这绝不影响或削弱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执行性。
  2.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和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客户不得直接或间接诱惑、怂恿或提出聘用本公司雇员,使其离开本公司的职位。
  3. 未经本公司书面授权,不允许以广告宣传为目的使用本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商标。

因提供服务产生的所有争端应按如下规定:
提供服务的公司和客户都是在中国注册的,则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依照中国法律解释,所有争端应提交给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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